生物科学技术学院教学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续)
第六章 实习、实验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承担着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创新能力、操作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观察能力等)的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都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由承担任务的教研室制订实习计划并经系主任批准。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实习计划报院和教务处各一份,供检查之用,并存入课程档案。
制订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校外实习尽量就近、就地安排。
实习应根据实习要求、实习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比较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员教师的主要工作是:
1、在认真研究实习计划,事先了解和熟悉实习场地、学生情况基础上,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2、对学生的政治思想、业务、生活进行全面指导。
3、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
4、认真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除承担着一般实习的任务外,还担负着帮助学生完成从学校到社会过渡特殊任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高度重视,不得用其他方式取代。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教学应有实验指导书,单独设课的还应有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教师讲授时间应合理控制。
实验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备课,讲授重点突出。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
2、上实验课前,预做实验,检查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
3、考核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并作记录。
4、布置实验报告的内容和提出要求。
5、按主讲教师安排的任务,批改实验报告。
6、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或需考核实验内容的课程,按主讲教师,主持或协助主持实验课的考核。
第七章 课程论文(设计)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知识,在局部范围内,综合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基本训练环节。
承担任务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课程论文(设计)的目的、要求和进行方式,指派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拟定题目,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拟订论文(设计)提纲,解答疑难问题,评定论文(设计)成绩。
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独立完成的情况,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提交的论文(设计技术资料)的卷面、文字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中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全教学过程的深化和检验。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综合训练,在不同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调查研究、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理论分析、制订试验或设计方案、计算或设计、数据处理、实验、技术经济分析、组织工作、综合总结、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撰写等)。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等实际任务,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受到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系主任审定。
课题份量、难度要适当,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是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必要时也可安排助教协助指导。导师职责是:
1、制订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技术指标,课题主要研究方法或主要技术措施,进程安排,参考资料,经费预算,成果要求等。
2、认真,及时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3、坚持把培养人放在首位,教学育人。切实处理好出人才与出成果的关系,防止片面追求成果而把学生当单纯劳动力的现象出现。
4、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保证每周每学生至少四个学时的直接指导时间。
5、对论文(设计)进行初审评定,并写出评语。评语内容包括:
(1)学生在学风、思想品德、尊师守纪、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
(2)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任务书要求;
(3)对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及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给予实事求是的评定。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要保证对学生的切实指导,原则上不安排与指导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出差,特殊情况需出差时,应经系主任批准。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累计出差时间不能超过四分之一,超过四分之一者,按情况核减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一个导师指导的课题数,原则上不应超过5个,学生人数不应超过10人。几个学生共同做一个课题时,必须分工明确,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足够份量的独立完成部份。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报告原则上均应进行毕业答辩。答辩方式视课题内容、特点和学生人数由各系决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答辩应以系为单位组成以系主任为首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系主任聘任教学、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高级职务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1~2人,由系主任在委员中聘任。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下答辩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负责主持答辩小组工作。组长由答辩委员会委员担任。答辩小组人数以3~5人为宜,成员由系主任聘任教学、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
第三十二条 各系要制定统一的答辩评分标准。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参考指导教师评语,按照评分标准给学生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评定成绩要坚持标准,做到严格、公正。一般优秀者以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宜。评语要实事求是、符合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复审平衡,系主任签字后有效。
答辩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小组的评分和修改答辩小组的评语。
第九章 课程(环节)考核(考试、考查)
第三十四条 考核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加深理解,巩固知识;同时也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从而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参考。对待考核的态度,从一个侧面反映教师的治学态度和师德,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品德。
第三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的考核种类进行考核。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包括由学生自学或教师指定参阅的参考书内容)均为考核内容,主讲教师不得划定范围或指定重点。
第三十六条 命题、制卷,阅卷与评分:
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卷征求教研室主任意见后,安排课程考试和补考。
1、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考试课,均应使用同一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或区域性同类学校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经教务处批准可使用外校试卷),教务处组织统考。试题在提交制卷前,一律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逐级审定签字后,在考前一周前,派专人送学籍科统一制卷。使用A卷或B卷由教务处指定。凡未经以上审批手续者,学籍科不予受理制卷。未经过上述审定、制卷程序私自进行的考试(考查),学校不承认其考试(考查)成绩。
2、凡考试课程均按120分钟确定题量,考查课程均按90分钟确定题量。
3、命题应掌握以下原则:
(1)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要求,确定合适的覆盖范围。
(2)试卷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也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占60%,综合部分占30~35%,提高或扩展部分占5~10%,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3)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偏生或偏轻。凡考试课程有85%的学生在90分钟内完成答题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答题者,教研室、系、院和教务处应组织对该门课程的命题进行复查。复查确有问题,需对该门课程重新组织考试,并应作为教学事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应对当事人作出严肃的行政纪律处分。若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超过30%,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情况适当追求任课教师责任。
(4)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标准答案(答案要点)一式两份,一份由命题教研室保存,一份交学籍科存档。凡无标准答案的试题,学籍科一律不予制卷;若因此延误制卷而影响考试,其责任由命题教师承担。
4、制卷由学籍科统一安排,各教研室要指定专人校对、领取、分发和保管试卷。参与命题、审题、制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制卷、领取、分发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评分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或送分,一经发现有随意加分、送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评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学生成绩及时提交学生所在院(系、部),并写出该门课程的考试分析总结。
(1)评卷应有评分标准。评分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降低评分标准,严禁送分。
(2)考核计分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各教研室要及时组织评卷。凡统一试题多头讲授的课程,应组织各主讲教师采用分人分题评阅的方法,统一评卷。
(4)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登记在课程记分册上,于考试后一周内,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5)考核不及格学生名单,由各系教务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科,以便统计和印刷补考试卷。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
7、补考一律在开学后根据学校安排统一进行。
8、学生各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教务人员分别记入分班学生成绩表和学生个人成绩表。分班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一份于第三周交教务科。
9、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毕业前由学生所在系保管。在学生毕业考试(答辩)后一周内,上报教务科、学生科各一份,存入教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10、建立试卷归档制度。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学籍科统一归档,保存期四年。
11、各教研室应注意收集试题,尽快建立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综合使用,但都应先经教研室同意。
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的考试改革方案应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由开课教研室组织教师监考人员安排有困难时,由开课教研室所在系或院统筹调配。
考试课程,每考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期末考试时,学生班班主任应到考场了解情况并协助监考人员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主讲老师为课程主考,必须参加监考。
监考人员职责职下:
1、在考试30分钟前到达考场,全面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的要求。
2、按一定间隔距离负责安排好学生的座位,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
3、发试卷、试题,对学生询问个别不清晰字时,经查实后就字回答,不得解释题意。
4、在终场前10分钟报时1次。考试完毕后,立即收卷。
5、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学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应即时进行教育,在试卷上批注作废,并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6、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在考场内不吸烟、不看书报、不谈笑和不做其他工作。
7、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由各系汇总交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主讲教师应提交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交教研室主任阅后,送系办公室,统一由教研科收集存入课程档案。
1、考核成绩统计:按学生班统计各段成绩人数及百分比,平均成绩,标准差。
2、考试中反映出的教和学、命题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设想。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条 教师必须把教书育人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体现在教学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讲坛政治纪律。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改。主讲教师外出兼课、听课、科研或有私事等均应以服从教学安排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课或停课。
第四十二条 主讲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或教务秘书到教务科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假借其他理由私自调、停课,一经发现作旷教处理。调课、停课由教务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科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主讲教师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提早下课、拖堂、旷教一经发现此类教学事故将要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讲教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主讲教师安排教学日历时应留有机动时间,法定节假日、运动会等所占课时不再补课。教师一般不得随意占用学生自学和休息时间补课或加课。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院、系、教研室的日常性中心工作。各系、教研室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
每学期的第九到十一周,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期中教学检查由院长主持进行。期中教学检查要目的明确、方式适当、讲求效益,切忌流于形式。
听课是进行教学检查的一种较好方式,各学院、系应建立院长系主任的听课制度。组织检查性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等。
第四十六条 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大的课程,院长、系主任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教学质量,直至改聘主讲教师。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院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各系、教研室应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各教研室每月应至少保证两个下午的教学研究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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