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生物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8/11/1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主要来源:学院就业经费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和书记任组长,由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副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    审议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    研究扶持资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组,由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    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    制订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    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    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    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    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负责全院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认定,担任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的评委。

第三章资金扶持的形式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成果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九条 创业项目分创业计划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项目的产品或服务要求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创新项目和创业计划项目的立项资助,学校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重点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一资助不超过5000元,对投入资金较大的项目,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在做出相关的风险分析后决定资金的调配。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成果可以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如“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互联网+创业竞赛等,获奖项目可以获得学校的奖励。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采用项目立项申报制度,遵循“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正式在册的学生皆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六条 先有与学校选拔一批进行资助,其他项目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合同书》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项目进展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结题。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与研究实施相关的注册、办公;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费用;教师指导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5)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签署合同项目开始实施拨付50%,项目顺利结题拨付剩余款额。

第六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举办一届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资金扶持项目和其他创新成果都可以参加展示。成果展评选优秀创新成果,并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一年内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1)参加一项校级创业竞赛并获奖;(2)注册成立公司: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违反,终止拨款,追回原有资助款额,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需上报学校等主管部门。并接受计财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物科学技术学院

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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