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办是为了解决各基层单位(办)在落实学院有关决议和院领导指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督促协调工作。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各基层单位(办)的工作效率,增强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解决好全院师生反映的问题,实现科学管理的目标。
第三条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部署交办的事项,学院重点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各职能主管部门布置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院行政例会及院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等需要落实事项;
(五)经院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各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经领导批示的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来访、来信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七) 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 其他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注意督办策略和导向,维护学院党委和行政决策的权威。 (二)学院各基层组织(办),作为学院决策执行者,要自觉执行
学院决策,保证执行质量。
(三)督办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督办工作。
(四)凡列入学院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院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学院督查工作一般按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四个环节进行。
(一)拟办。对拟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查人。由分管领导提出和审定。
(二)交办。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秘书办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三)催办。学院各分管领导即督查人,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对不能及时完成的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
(四)办结。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秘书承办的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查人(分管领导)回复办理情况。督查人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承办单位和相关秘书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及时办结。
第六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督办工作的开展坚持以下具体制度:
(一)责任制度。学院党政一把手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学院各主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组织有关职责范围内的督办,各承办基层教学组织、中心、学位点、办公室、学工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事项具体落实责任人。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学院党政一把手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通报制度。学院每次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例会要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基层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落实督查事宜的情况。
生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