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中心组学习发言材料)

时间: 2016/06/28   作者:   点击: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中心组学习发言材料)

一、前身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前身是2010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前身执行效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3、已不能完全适应性。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变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因为法治新理念的提出,要做到纪是纪、法是法,法纪分明、法纪关联,不能太多交叉、混搭。

4、是修订,不是修正。修订后,全文印发,规定生效日期,废止前文。

5、前后效应。修订文件生效日期前发生的错误,已按原文件处理完毕的,就完毕了;未处理完毕的,按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2款执行。

6、三文件联合运作

以前,一存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2010118日印发),也即大家熟悉的八禁止、五十二不准;二存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322日印发),它的目的是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而制定的实施办法;三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20031231日印发),规定遇发生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在其中起到一个桥梁、关联、指向、解释、界定等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内容为: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卷、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实施办法》第四条就作了这种关联: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这是对占用的时间进行规定和界定)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卷、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的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就起到了这种关联作用。如上述提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诸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了详细规定。

二、现行规定

(一)《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由中共中央于20151018日发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1、《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2、对每个党员都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即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至四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有更高的规范要求,即《准则》第五至八条的“四个自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还要记得开关的话。理想:共产主义。信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培养:高尚情操。接受:监督。目的: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制定条例的目的。目的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制定条例的依据。直接根据党章而制定,因此,条例的层位仅次于党章。

3、条例的约束力。条例的约束力非常强,体现在条例第三条的3句话。第1句是讲党章,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第2句是讲党纪,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然党纪不仅仅只有条例这一个)。第3句是讲党组织和党员,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条例的运用原则。运用原则有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适用对象。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决不允许存在游离于党纪之外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

6、纪律的边界。条例第六条对纪律的边界进行了界定。一是党章党规,原文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二是国法,原文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是政策,原文是“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四是道德,原文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也就是平常说的“党纪”、“国法”、“政策”、“道德”四底线。

7、惩处的对象。一是党组织或者党员个人,二是触犯纪律的言行。常说不惩处思想,是因为思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有错误思想就一定会有错误言行。不能有错误思想,才不会有错误言行,那才是不犯错的根本保证。

8、违法犯罪与党纪处分的关联。违法犯罪与违反党纪往往有重叠。条例第四章专列一章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也以此理清了违法与违纪怎么处理。

9、纪律分类。条例就纪律类型分为六大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纪律是管总的。

10、错名。犯罪有罪名,犯错有错名。条例开列了85个错名,即一条一个错名。其中政治纪律18个,组织纪律17个,廉洁纪律25个,群众纪律8个,工作纪律13个,生活纪律4个。并且在错名下又包含多种错误言行表现形式,软弱涣对此不能一一列举,因为不可穷尽,诸多地方用“等”来概括。

11、条例本身即是纪律范畴,又是实施纪律处理、处分的工具性文件。

12、条例授权。条例(附则)第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条,给予了授权。未授权单位不可以制定单项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就可。

三、离犯错并不很远

1、不要以为绝对不会犯政治错误。例如,党员是否绝对没有讲过不对的话,特别遇他人讲的怪话、不准确的政治言论时,是否坚决反对过,如果长此以往,软弱涣散,是容易犯第六十一条错误的。

2、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是“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双休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想法不是很普遍吗?!遇突发事件找不到人、赶不到场的,不是发生过吗?犯其他错误的,更多地是利用“自由时间”。

因此,每个党员时刻都要绷紧纪律之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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