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治法与法治

时间: 2015/04/27   作者:   点击:

浅论治法与法治

(中心组学习发言提纲  尹红)

    社会组织与“治”、“法”相伴而生。

    原始的社会组织运行以“人治”、“家治”为特征。初始亦有“法”,此“法”为“方法”、“办法”而已,即统治者个人或家庭以其具个人或家庭特色的办法、方法来治理组织和属下。而后亦有“法”,即统治者个人或家庭制定的,在他(他们)眼中视为公法的法,而在被统治者眼中误为公法,实为私法的“王法”。中国历史上所讲的无法无天,即为此意。

    非民主组织、社会的治法,即是以私立的“王法”为治理之方法。

    从人类进化史、社会发展史双重角度考量,这个阶段是既存史实,不可否认的必然阶段,尽管它极具不合理性、非公正性,在维系组织、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正面效应中包含有太多的人间悲剧与苦难。而且如此漫长并在当今世界的不少地方仍然如此。

    自中国共产党(组织)成立伊始,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身组织的章程、规定,可统称为党纪,以实现自身组织的运行与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国家)并主政国家,就全盘废除私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中国之公法,以维系和推动国家及人民进步与发展。在此过程中,呈现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轨迹。

    在此轨迹中,又存在以法制为重、法治为辅,到法制为基、法治为重的阶段,两者并无截然分界。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先要解决科学立法这一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先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才能有正确的、科学的立法思维。有了科学的立法思维,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制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这也需要经过“制定—实践—修改”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注重专业化建设。

    第三,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教育,使之成为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四,是要建立专业的司法队伍和进行严格、公正的司法实践。

    第五,是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六,加强对全民的法制教育,使之成为自觉守法的公民。

    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基础上,我们一须坚持中国特色,二须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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