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 2012/05/08   作者: 佚名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
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校人才培养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试辅导等办学活动(研究生、涉外非学历教育除外)。
第三条继续教育处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职能,各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四条非本校办学单位不得以“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农大”、“农大”等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办班。
第五条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继续教育处牵头,成员单位有两办、监察处、计财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办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积极鼓励各办学单位开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各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培训办班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各类办班应当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
1.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协调原则。办学单位必须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级各类学历教育任务为前提,科学合理调配教学资源,量力而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办学单位在独立自主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中,自主承担办学责任和办学费用,享受办学收益。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办学项目,加强办学监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坚持良性竞争原则。办学单位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规范组织生源。
第三章办学程序管理
第九条计划制定与项目设计。各办学单位须制定本单位非学历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报继续教育处备案;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优势,研究和拟定办学项目,开列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清单,供需求单位和个人选择,或根据需求方的培训目标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项目。
第十条招生宣传。招生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招生宣传材料在发布之前必须上报继续教育处审批。宣传材料必须注明主办单位全称,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以及损害学校声誉。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选择。主办单位受校外单位委托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校外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供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办学资质。
第十二条合作(委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拟定。在协议草案经学校法制办和继续教育处审查合格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署任何办学协议。
协议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学校所执四份中,一份留存继续教育处,一份留存计财处,一份留存校办,一份留存办学单位。各主办单位均有责任约束合作方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
1.主办单位对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均须明确相关的领导责任人,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切实做好办班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主办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培训授课教师,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主办单位应教育学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4.主办单位有义务配合继续教育处开展有关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质量、学员成绩考核、收费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1.各申办单位从继续教育处领取或在继续教育处网站上下载《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申请表》,按申请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向继续教育处提交办班申请。
2.根据所要办班的情况提前(1~2周)将申请表送交继续教育处进行初审,如需向物价主管部门报批办班收费的,其送交初审的时间应适当提前。
第十五条证书的办理和发放。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证书。证书盖“湖南农业大学”印章。办学单位凭《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成绩表》、《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领取证书并发放给学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收支的各种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学校或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其标准由学校计财处报请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报继续教育处备案;非学历教育培训单位不得超标准超项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八条各类培训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全部学费、杂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须支付合作办学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 “办学协议书”方可支付;委托办班的,必须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书(协议书)方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相关培训经费的分配按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 任
第二十二条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办学单位妥善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对私自印发结业证书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八日
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