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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学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14/07/03 11:01:25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控制和减少非教学科研经费支出,根据学校《湖南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洽谈合作、请示汇报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外出从事公务活动,或校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来院由学院使用公款进行接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制度。学院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公务活动。公务外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院领导公务外出须经主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公务外出须经学院院长或书记进行审批。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统一由院办凭派出单位公务外出审批表(见附件1)向接待单位办公室发出公函,告知具体接待部门、工作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院领导和正高职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限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费用或以专家身份公派外出的,下同)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接待单位定点酒店或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上级和学校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用餐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参加会议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十条  公务外出必须遵守上级和学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得搞送行宴请和接风洗尘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严格按公函接待。没有公函需要接待的,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接待执行前,负责接待人员向院长如实报告,并填写审批单,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原则上每批次接待对象只安排工作餐一次。

第十二条  实行对等对口定点接待。公务接待应根据宾客的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实行对等对口和分工负责接待。公务接待应在经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酒店接待,执行协议价格。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级领导出席的,须提前与党政办联系,由党政办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接待客人来访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迎送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费用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要注意节俭,菜品就地取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不超过300/500ml,红酒不超过80/750ml)。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接待用餐标准如下(不含酒水):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领导来访:80/人次;

2.其他客人来访及学校承办的一般性会议:60/人次;

3.工作简餐(不得用酒)接待标准为40/人次;

4.对于特殊重要人士接待用餐,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接待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到定点酒店外接待用餐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校内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作餐,因工作特殊,需要用餐的按30/人的工作简餐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或港澳台人员来访应根据邀请人、来访事由及来访人员等因素确定接待方案报批。凡以学校或学校领导名义邀请、涉及签署校际合作、国际交流协议等重要事项,或应邀来访者中有境外院校校级领导或同级别人员的,可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凡以部门或院系名义邀请的,由邀请单位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后自行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住宿安排。学校各接待单位可协助客人安排合适的住宿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或招待所,住房标准为单间或标间,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按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同城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公务接待用车管理

第十七条  用车安排。接待用车,根据公函和工作需要,由相关接待单位自行安排车辆。公务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学院指定办公室主任建立公务接待用车登记台帐,严格公务接待用车审批手续(审批单见附件3)。严禁以公务接待用车名义办私事。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用车,应派后勤服务集团的车辆或有运营资质的社会车辆,特殊情况自驾私车接待的,费用补偿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社会车辆或自驾私车从事公务接待活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学院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严格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学院在公务接待中,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实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  严格公务外出和接待及公务接待用车报销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试行。

 

                                   生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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