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学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发[1998]16号《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湘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和湘农发[1999]11号《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2、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院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范畴,与学院的育人、教学、科研、开发创收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在人文学院的落实。
 
二、学院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党总支部统一领导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学院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防微杜渐,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法治意识。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
   4、及时了解党内外政治思想动态,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内监督。
   5、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群众的揭发、举报。对党员、干部中的轻微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及时核实事实,进行谈话诫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合纪委监察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6、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党总支部书记对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院长对院副职和教研室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系(室)主任对系(室)副职和教师负责。党政领导副职对分管工作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7、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三、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1、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要与党总支、支部评估、单位评估、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2、党总支部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校党委、纪委。院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学院领导干部、学院科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3、学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责任追究:一是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和部署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是对已发生的违纪线索瞒报压报或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四是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腐败的;五是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问题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4、对本院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将依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纪律、法规、法律和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纪委处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时间】2012-05-16 09:04:31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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